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扣繳及二代健保計算機(9A) v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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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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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繳及二代健保計算機:https://www.laneto.co/salary-calculator.html

非僱傭關係薪資所得-所得稅扣繳及二代健保計算機:https://www.laneto.co/outsourcing-calculator.html


實用連結:

國稅局-扣繳繳款書列印(156_執行業務報酬):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152

健保局-二代健保繳款書列印: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 65執行業務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執行業務所得的時候,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 所得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執行業務所得時按10%扣取稅款。

  2. 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

  1. 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在給付日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

  2. 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對照表:

10 律師、11 會計師、12 精算師、13 地政士、14 記帳士、15 仲裁人、16 民間公證人、17 不動產估價師、18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19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20 技師、21 建築師、22 公共安檢人員、23 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24 工匠(工資收入)、25 工匠(工料收入)、26 引水人、27 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收入、28 美術工藝家(工資收入)、29 美術工藝家(工料收入)、30 內科醫師、31 外科醫師、32 小兒科醫師、33 婦產科醫師、34 眼科醫師、35 耳鼻喉科醫師、36 牙科醫師、37 精神科醫師、38 骨科醫師、39 其他科別醫師、40 助產師(士)、41 藥師、42 醫事檢驗師(生)、45 營養師、46 醫師經核准至該他醫療機構服務但與該他醫療機構不具僱傭關係者、47 獸醫師、48 皮膚科醫師、49 家庭醫學科醫師、50 中醫師、51 語言治療師、52 人壽保險醫療檢查、53 物理治療師、54 職能治療師、55 心理師、56 牙體技術師(生)、57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58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61 書畫家、版畫家、62 命理卜卦、70 表演人、71 保險經紀人、72 節目製作人、73 公益彩券甲類經紅商、76 一般經紀人、90 其他、91 商標代理人、92 程式設計師、93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94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95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96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97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