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機 v 1.1.1

新制資遣費計算工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

適用範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94年7月1日後到職的勞工
1 基本資料輸入
2 計算平均工資期間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請先選擇日期
3 工資資料輸入
逐月輸入工資資料,系統將自動計算月平均工資
輸入月平均工資
期間 期間日數 工資金額 操作

預告工資計算請參考:藍途算算-預告工資計算機。 https://www.laneto.co/advance_notice_pay.html

使用說明:

本計算機僅供試算參考。實際資遣費計算結果可能因情況、適用法規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應自行確認所輸入與選取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實際計算金額請依照法規及勞資雙方協議或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網站對於任何因使用本計算機所產生的錯誤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規依據:

  1. 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3. 月平均工資: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除以6;或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本計算機主要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4.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三十日。((86)台勞動二字第 052675 號函)
  5.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依據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七、留職停薪者。

常見問題 FAQ:

新制資遣費是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94年7月1日後到職的勞工。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是的,新制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即使年資超過12年,資遣費也不會超過6個月的平均工資。

日薪制勞工需要輸入實際工作日數,系統會先計算日平均工資,再依60%下限檢核規定,確保日平均工資不低於實際工資的60%,最後換算為月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間均不計入:
  •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留職停薪者

更新歷程:

2025.10.16 (v1.1.0):介面優化與更新法規說明。

2025.10.15 (v1.0.0):初版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