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計算器 v 1.0.0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計算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1 基本資料輸入
依據繼續工作日期計算
最晚應預告的日期
雇主實際預告的日期(選填)

2 工資計算期間說明
  • 一日工資: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完整日曆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前六個月)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請先選擇日期
3 工資資料輸入
系統自動比較一日工資與平均工資
最近一個月工資(完整日曆月份)
計算方式:契約終止前一個完整日曆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30 = 一日工資
期間 期間日數 工資金額 操作

計算平均工資(前6個月或實際工作期間)
計算方式: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日平均工資(平均工資)
期間 期間日數 工資金額 操作

資遣費計算請參考:藍途算算-資遣費計算機。 https://www.laneto.co/severance_pay_calculator.html

使用說明:

本計算機僅供試算參考。實際預告期間工資計算結果可能因情況、適用法規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應自行確認所輸入與選取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實際計算金額請依照法規及勞資雙方協議或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網站對於任何因使用本計算機所產生的錯誤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規依據:

  1. 預告期間規定(勞基法第16條):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2. 預告期間工資計算(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 預告期間工資 = 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 × 勞工一日工資
    • 一日工資 = 勞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完整日曆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30。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3. 平均工資定義(勞基法第2條):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4.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依據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七、留職停薪者。
  5. 預告期間計算: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常見問題 FAQ: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預告期間依工作年資而定:3個月以上1年未滿須10日前預告,1年以上3年未滿須20日前預告,3年以上須30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工資 = 應預告期間之日數 × 勞工一日工資。其中,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完整日曆月份)工資÷30,但該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若低於平均工資則以平均工資計給。

依勞動部令釋規定,一日工資原則上為最近一個月(完整日曆月份)工資÷30,但如果這個金額低於平均工資(前6個月工資總額÷總日數),則應以平均工資計給,以保障勞工權益。

預告期間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起算(預告通知當日不計),依曆計算(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例如:工作年資2年,應預告20日,若1月1日通知,則從1月2日起算20日至1月21日。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間均不計入:
•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留職停薪者

更新歷程:

2025.10.19 (v1.0.0):初版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