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通知及過戶停止日期計算器:https://www.laneto.co/shareholder-meeting-calculator.html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計算「幾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