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限額計算 v.2024

交際費限額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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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列支相關規定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為限:

  1. 進貨部分:
    • 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2. 銷貨部分:
    • 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會計師稅務簽證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3. 外銷部分:
    •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重要說明:

  1. 交際費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營業相關。
  2. 如有法規適用疑慮,應尋求會計師或專業人員提供建議。
  3. 本計算機暫不提供下面行業計算:
    • 以運輸客貨為業者
    • 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
    • 保險業者
    • 放映電影業者

交際費憑證規定:

  1.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3.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